四川人劉某,在2017年5月起的一年內(nèi),為謀取非法利益,租用成都市的民房,先后雇傭多人在民宅內(nèi)將低價白酒灌裝在“五糧液”、“茅臺”、“國窖1573”、“瀘州老窖”等品牌的酒瓶內(nèi)冒充知名白酒進行售賣。被告人劉某乙、劉某丙、安某某明知劉某甲假冒注冊商標,仍受雇于劉某甲,負責清洗、灌裝、封裝白酒。2018年5月被公安機關抓獲。經(jīng)成都市新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查獲的假酒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871170元整。
另查,公安機關從劉某乙處扣押五糧液(500ml,6瓶/件)137件、五糧液1618(500ml,6瓶/件)11件、五糧春45°(500ml,6瓶/件)94件零9瓶、五糧春50°(500ml,6瓶/件)31件零5瓶、國窖1573(500ml,6瓶/件)20件、瀘州老窖(500ml,6瓶/件)3件零5瓶、劍南春(500ml,6瓶/件)17件、東方紅(500ml,6瓶/件)1件、舍得(500ml,6瓶/件)2件零4瓶、豐谷酒王10年(478ml,6瓶/件)18件3瓶、豐谷酒王瓦罐(478ml,6瓶/件)1件、52°豐谷特曲(500ml,6瓶/件)一件、茅臺(500ml,6瓶/件)43件零2瓶、青花郎20年(500ml,6瓶/件)15件、紅花郎15年、10年(500ml,6瓶/件)三件零5瓶、金綿竹酒(150ml,6瓶/件)22件、瀘州老窖頭曲(500ml,6瓶/件)2件、豐谷純釀(500ml,6瓶/件)9件、鉚釘槍3把、打碼機1臺、包裝材料68箱,公安機關從劉某甲處扣押紅色SanCUP手機一部。
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劉某甲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辯護被告人劉某甲假冒注冊商標的目的主要是自用,生產(chǎn)的大部分產(chǎn)品均被查獲,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還辯護被告人劉某甲系初犯,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2018年底判決被告人劉某甲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他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劉某得知判刑兩年有期徒刑,并要罰款50萬,后悔不已,痛心疾首地表示,早知道就自己注冊個商標,也還比被判刑,被巨額罰金來得更合算,因為他們假冒商標賺的錢,根本還沒有幾十萬。所以千萬不要去碰觸假冒商標的底線,否則這個代價就太慘重了!